(2017)渝0115民初4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程某甲与程某乙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甲,程某乙,程某丙,程某丁,余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初4426号原告:程某甲,女,197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程某乙,男,196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渡舟街道太平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5102211964********。被告:程某丙,女,196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平湖路*号1-4-1,公民身份号码5102211969********。被告:程某丁,男,197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凤园路**栋*单元7-3,公民身份号码5102211976********。被告:余某,女,1954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双龙镇长寿寨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5102211954********。原告程某甲与被告程某乙、程某丙、程某丁、余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程某甲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某甲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程某甲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程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邢海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廖 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