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民辖终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徐向杰与张秀华、巴林右旗庆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某,张某,巴林右旗庆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民辖终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女,1982年1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女,1970年5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审被告巴林右旗庆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大板镇北市街东侧。法定代表人王某,执行董事。上诉人徐某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2017)内0423民初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称,本案由巴林右旗人民法院审理不能保证程序和实体都公平公正,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案件公平公正审理,特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指定其他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案件,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请求将本案指定其他法院审理的上诉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邮寄送达费60元,由上诉人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审 判 长 乔慧婷审 判 员 吉 雅代理审判员 李志慧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