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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83执恢1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贾某某申请执行孙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某某,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83执恢1006号申请执行人贾某某,女,,汉族,个体户,住尚志市。被执行人孙某某,男,汉族,无职业,住尚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贾某某与被执行人孙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申请人贾某某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4)尚民初字第5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君审判员 邵明生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司宪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