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民初2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天津市昊霖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星耀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2593号本院2017年4月5日对原告天津市昊霖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星耀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津0112民初2593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将判决书中判决主文部分在第三判项及诉讼费承担之间加入一个自然段,内容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特此补正。代理审判员 田洪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朱金富速 录 员 马文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