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5执恢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中县支行与李孝彬、孙群、何辉、王玲、周孝章、罗菊容、杜秀清、孙菊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中县支行,李孝彬,孙群,何辉,王玲,周孝章,罗菊辉,杜秀清,孙菊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5执恢11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中县支行,住所地资中县重龙镇西街163号。负责人:孙杰,行长。被执行人:李孝彬,男,197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资中县。被执行人:孙群,女,1986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资中县。被执行人:何辉,男,198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资中县。被执行人:王玲,女,198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资中县。被执行人:周孝章,男,197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资中县。被执行人:罗菊辉,男,197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资中县。被执行人:杜秀清,女,196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资中县。被执行人:孙菊容,女,197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资中县。本院在恢复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中县支行与李孝彬、孙群、何辉、王玲、周孝章、罗菊容、杜秀清、孙菊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9日向被执行人李孝彬、孙群、何辉、王玲、周孝章、罗菊容、杜秀清、孙菊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孝彬、孙群、何辉、王玲、周孝章、罗菊容、杜秀清、孙菊容限期履行(2014)资中民初字第309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标的款50000元及利息11450.02元(算至2016年4月11日止)、案件受理费1100元,并承担执行费838元。但被执行人李孝彬、孙群、何辉、王玲、周孝章、罗菊容、杜秀清、孙菊容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李孝彬、孙群、何辉、王玲、周孝章、罗菊容、杜秀清、孙菊容的财产或冻结、划拨其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以及扣留、提取其收入,共计价值7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康 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杜小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