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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12执59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陆美英与张幼南、储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美英,张幼南,储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412执5920号申请执行人:陆美英,女,1957年6月28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武进区。被执行人:张幼南,男,1971年2月16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武进区。被执行人:储云,女,1972年7月13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武进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陆美英与被执行人张幼南、储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现查明,被执行人无足额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且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玉宇审判员  戴 超审判员  杨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绮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