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3民初3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王浩龙与赵海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浩龙,赵海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3民初3022号原告:王浩龙,男,198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被告:赵海勇,男,1989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浩龙诉被告赵海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浩龙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浩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浩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浩龙负担。审判员周继先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付雪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