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民终1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常洪与芦晋太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常洪,芦晋太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民终10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常洪,男,1967年5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太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永斌,山西允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芦晋太,男,196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芦晋太法定代表人,住太原市,身份证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鑫,山西中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常洪因与被上诉人芦晋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6)晋0105民初19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常洪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常洪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常洪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2507元减半收取16253.5元,由上诉人常洪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郝利亚审判员 成志刚审判员 袁 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