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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9执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唐秀荣与被执行人穆粉奴、杨耀岐、杨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乡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乡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秀荣,穆粉奴,杨耀岐,杨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乡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9执248号申请执行人:唐秀荣(又名唐秀容),女,汉族,1967年11月7日生,住乡宁县昌宁镇。被执行人:穆粉奴,女,汉族,1950年10月3日生,住乡宁县昌宁镇。被执行人:杨耀岐,男,汉族,1949年5月5日生,住乡宁县昌宁镇。被执行人:杨华,女,汉族,现年约40岁,乡宁县昌宁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秀荣与被执行人穆粉奴、杨耀岐、杨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5日向被执行人穆粉奴、杨耀岐、杨华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三被执行人归还申请执行人50550元。但被三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穆粉奴、杨耀岐、杨华的可供执行财产,于2017年5月12日将被执行人穆粉奴、杨耀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唐秀荣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穆粉奴的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唐秀荣对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穆粉奴、杨耀岐、杨华的财产不持异议,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唐秀荣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穆粉奴、杨耀岐、杨华继续清偿,待被执行人穆粉奴、杨耀岐、杨华有能力履行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唐秀荣可持原判决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关茹文审 判 员  张宁平人民陪审员  薛 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