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1民初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刘金平与邢台县浆水镇安庄村村民委员会、郑合群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平,邢台县浆水镇安庄村村民委员会,郑合群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1民初842号原告刘金平,男,196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邢台县。被告邢台县浆水镇安庄村村民委员会。被告郑合群,男,住河北省邢台市邢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金平诉被告邢台县浆水镇安庄村村民委员会、郑合群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金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刘金平承担。审判员 李世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晶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