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1民初1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丁俊茹与丁刚俊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俊茹,丁刚俊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1民初1123号原告:丁俊茹。被告:丁刚俊。原告丁俊茹诉被告丁刚俊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丁俊茹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俊茹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丁俊茹负担。审判员 周淑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武康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