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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4民初35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五家渠格辉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鑫恒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五家渠格辉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新疆鑫恒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民初3528号之一原告:五家渠格辉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五家渠市。法定代表人:李书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伟方,新疆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银芳,新疆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鑫恒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赵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五家渠格辉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疆鑫恒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五家渠格辉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新疆鑫恒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价值1306149.3元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冻结被告新疆鑫恒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306149.3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葛思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