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3执恢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州支行与郝福民、孙秀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州支行,郝福民,孙秀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13执恢3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州支行。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法定代表人:高鹏,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大勇,系辽宁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占骜,系辽宁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郝福民,男,195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被执行人:孙秀兰,女,195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州支行与郝福民、孙秀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二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该案的执行,经审查:该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此案可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17)辽0213执恢34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宝峰执行员 汪学忠执行员 袁海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