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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4刑初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陈汉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汉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4刑初581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汉璋,男,199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因本案于2016年3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越检刑诉[2017]6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汉璋犯故意伤害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9日4时许,被告人陈汉璋在广州市越秀区盘福路解放北路口“7-11”便利店工作时��与前来购物的被害人翁某因琐事发生纠纷,进而引发肢体冲突。期间,被告人陈汉璋持铁质U型锁击打被害人脸部,并在对方被打到在地后继续挥拳殴打,致使被害人多枚牙齿脱落(经鉴定,损伤程度已达轻伤一级)。事后,被告人陈汉璋在案发现场等待公安人员自动投案。归案后,被告人陈汉璋向被害人赔偿经济损失3.3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认为被告人陈汉璋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汉璋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适用缓刑。被告人陈汉璋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汉璋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汉璋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可对被告人陈汉璋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汉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梁国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