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7民初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原告王省明与被告马彦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省明,马彦飞,榆林市世荣工贸有限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7民初275号原告王省明,男,198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子长县马家砭镇界石堡村村民。被告马彦飞,男,198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子长县瓦窑堡镇向阳移民新村。被告榆林市世荣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米脂县银州镇雷家峁村。法定代表人杜巧荣,总经理。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红山中路。负责人延亚军,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省明与被告马彦飞、榆林市��荣工贸有限公司、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省明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未侵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省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王省明负担。审 判 长 曹江平审 判 员 高兆丰人民陪审员 马玉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东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