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21民初字1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仁寿县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冯学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仁寿县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冯学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21民初字1735号原告:仁寿县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水仙。委托诉讼代理人:查文祥,男,生于1951年2月17日,汉族。被告冯学军,男,生于1967年7月25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仁寿县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冯学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仁寿县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仁寿县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原告仁寿县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审判员 陈淑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廖建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