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民终1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张沣霈、卢都高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沣霈,卢都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民终1245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沣霈,男,住宝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慧丽,宝丰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卢都高,男,住鲁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臧幸辉,河南成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沣霈因与被上诉人卢都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鲁山县人民法院(2016)豫0423民初23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沣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慧丽、被上诉人卢都高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臧幸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本案中,张沣霈持有卢都高出具的借条等凭证,向一审法院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卢都高抗辩称其与张沣霈及河南省和裕泰置业有限公司三方协商相互抵偿债权债务,将张沣霈对卢都高的债权与卢都高对河南省和裕泰置业有限公司的相应债权,抵偿为河南省和裕泰置业有限公司与张沣霈之间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房抵债的方式抵偿张沣霈的债权,然后卢都高与河南省和裕泰置业有限公司之间相应债权债务、张沣霈与卢都高之间的债权债务消灭。卢都高认为张沣霈所诉卢都高20万元借款,是以房抵债协议履行过程中所产生,并未实际交付卢都高。但目前卢都高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与张沣霈、河南省和裕泰置业有限公司三方之间共同协商了相互抵偿债权债务,即三方共同协商相互抵偿债权债务的事实是否真实,河南省和裕泰置业有限公司是否参与该三方协商抵偿过程,均不清楚,影响本案基本事实的认定;如果存在三方协商抵偿债务行为,其结果是否仅为河南省和裕泰置业有限公司与张沣霈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依据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还是有其他结果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内容等;协议抵偿行为与本案20万元争议款项有何关系,均需要进一步查清、认定。综上,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应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鲁山县人民法院(2016)豫0423民初235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鲁山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沣霈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文平审 判 员 李 勇代理审判员 崔伟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江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