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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3执保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杨丽君申请李毅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财产保全通知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财 产 保 全 通 知 书(2017)湘0203执保203号杨丽君:我院已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对你单位申请的要求对被申请人李毅、刘海军名下价值人民币150000元的财产采取了如下冻结保全措施:2017年5月12日,本院司法查控系统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李毅、刘海军名下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当日实际控制金额共计人民币49.44元,期限一年即自2017年5月12日起至2018年5月12日止。你如需要继续保全,必须在上述财产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执行局保全部门提出续行保全措施的书面申请。你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保全申请的,已经采取的保全措施将会自行解除。特此通知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