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7民初6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万豪物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武侯区观南上域首届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万豪物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武侯区观南上域首届业主委员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7民初6595号原告:四川万豪物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旭。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丹,四川易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礼高,四川易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侯区观南上域首届业主委员会。负责人:陈开琦。原告四川万豪物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武侯区观南上域首届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四川万豪物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作出的《关于“观南上域”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及退场的告知函》、《“观南上域物业服务”评标结果公告》、《观南上域物业交接进度时间安排表》无效;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为成都市武侯区新光路1号“观南上域”小区提供物业服务。2016年6月2日,被告以业主大会和业委会的名义在“观南上域”小区张贴《关于“观南上域”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及退场的告知函》、《“观南上域物业服务”评标结果公告》、《观南上域物业交接进度时间安排表》等公告文本,并宣布中标物业管理公司及要求原告退场。被告出具的文件不是业委会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没有按照法定程序及法定条件进行投票表决,被告出具的文件不合法,应确认无效。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被告任期到2017年2月9日止,本案诉讼过程中被告任期届满后,尚未选任新一届业委会为继受主体。故本案原告起诉不符合具有明确被告的条件。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四川万豪物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翟辉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席银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