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8执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张晓辉与王宏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晓辉,王宏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8执42号申请执行人张晓辉,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宏光,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张晓辉与王宏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千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6日作出的(2016)陕0328民初69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晓辉于2017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宏光归还调解书确定的借款本金6000元。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于2017年2月14日向被执行人王宏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案件款6000元,并负担执行费50元。后被执行人王宏光交付案件款6050元,其中申请执行人领取6000元,交纳执行费50元,本案全部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千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328民初69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案件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王宏光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杨红芳执行员 甄文渊执行员 张维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智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