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民终2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吴冲、佛山市集美广告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冲,佛山市集美广告有限公司,王海生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终23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冲,男,1990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濠,广东杰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会肖,广东杰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集美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曹钟兴。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克红,广东禅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天锦,广东禅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王海生,男,198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上诉人吴冲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集美广告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王海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5民初100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故将本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5民初1008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吴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58.1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审 判 长 黄 维审 判 员 吴绮擎代理审判员 陈星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爱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