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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6执25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管龙元与王林、王学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管龙元,王林,王学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6执25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管龙元,男,1954年9月8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被执行人王林,男,1970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被执行人王学贤,男,1991年1月11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管龙元与王林、王学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5日作出的(2016)苏0506民初9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王林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管龙元借款本金800000元及该款自2015年3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王学贤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1800元、财产保全费452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6920元,由王学贤、王林共同负担。权利人管龙元以王林、王学贤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王林、王学贤支付81692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标的816920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10569元。本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均未履行,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查明,本案审理中,查封了登记在王学贤名下位于苏州市润达新村36幢501室房屋(所有权证号:苏房权证市区字第××号,建筑面积142.24平方米)及相应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自2016年1月11日起至2019年1月10日止)。查无登记在被执行人王学贤名下的银行存款、机动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审理中,查封了登记在王林名下位于苏州市公园天下花园2幢304室房屋(所有权证号:苏房权证市区字第××号,建筑面积122平方米,该房屋由王林与候美莲按份共有,王林占有40%份额)及相应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自2016年1月11日起至2019年1月10日止)。王林名下有车牌号为苏E×××××马自达汽车一辆。申请执行人表示,该车辆使用年限较久,且目前下落不明,不要求法院查封。查无登记在被执行人王林名下的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王学贤、王林名下上述两套房屋上均设定有大额抵押,现该两套房屋正由抵押权法院即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处置中。本院已致函参与分配。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两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失信决定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除正由其他法院处置的不动产外,未查找到两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线索,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06民初9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房屋成功处置后,若有受偿不足,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国聪代理审判员  王长栋代理审判员  任 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秀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