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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1民初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周佰荷与秦世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佰荷,秦世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1民初614号原告:周佰荷,住蛟河市。被告:秦世文,住蛟河市。周佰荷诉秦世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周佰荷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周佰荷在法定期限内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佰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0元,免收。审判员  张海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