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26执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江县支行与曾某某、周某1、周某2、周某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江县支行,曾某某,周某1,周某2,周某3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罗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26执134号申请人: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江县支行,住所地四川省罗江县。法定代表人:周某某,男,汉族,生于19XX年XX月XX日,行长,住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县。被执行人:曾某某,女,汉族,生于19XX年XX月XX日,职业不详,住四川省罗江县。被执行人:周某1,男,汉族,生于19XX年XX月XX日,职业不详,住四川省罗江县。被执行人:周某2,女,汉族,生于19XX年XX月XX日,职业不详,住四川省罗江县。被执行人:周某3,女,汉族,生于19XX年XX月XX日,职业不详,住四川省罗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江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曾某某、周某1、周某2、周某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江县支行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0626执字第134号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鲁万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严东山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由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又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