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423执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保公司镇宁支公司申请执行白辉成、伍祥翠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镇宁支公司,白辉成,伍祥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423执17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镇宁支公司。地址:贵州省安顺市镇宁自治县贵黄路农水厂管理站宿舍。组织机构代码:55190422-5。法定代理人张友庆,系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何倩文,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白辉成,男,1978年11月16日生,汉族,贵州省镇宁自治县人,住镇宁自治县大山乡。被执行人:伍祥翠,女,1980年9月16日生,汉族,贵州省镇宁自治县人,住镇宁自治县大山乡。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423民初265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镇宁支公司申请强制执行白辉成、伍祥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9日向被执行人白辉成、伍祥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履行返还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镇宁支公司人民币10765.69元,并按同期银行存款月利率2.4‰支付申请执行人利息人民币1473.0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人民币226.00元,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00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61.00元,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白辉成有存款可供执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白辉成在中国农业银行安顺云马支行的存款12651.00元至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镇宁支行,账户:2404039009026450645。二、以上扣划款项用于返还申请执行人,并支付费用。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周 盛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田(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