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8民初108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市成华区吉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郭丰、张雨帆、邓利娜、郭仁璋、成都英煌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成华区吉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郭丰,张雨帆,邓利娜,郭仁璋,成都英煌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1087号之二原告(申请人)成都市成华区吉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长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晨蓉,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何艳,特别授权。担保人邓佳欣。被告郭丰。被告张雨帆。被告(被申请人)邓利娜。被告郭仁璋。被告(被申请人)成都英煌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仁璋。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成华区吉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郭丰、张雨帆、邓利娜、郭仁璋、成都英煌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市成华区吉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限额120万元查封被告邓利娜抵押给原告位于高新区神仙树南路XX号XX号(权11XXXX)房屋,限额300万元查封被告成都英煌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木里宝创矿业有限公司60%股权。并提供财产担保。本院依照原告的申请,限额120万元对被告邓利娜抵押给原告位于高新区神仙树南路XX号XX号(权11XXXX)房屋进行查封,限额300万元对被告成都英煌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木里宝创矿业有限公司60%股权进行查封。现原告申请解除限额120万元对被告邓利娜抵押给原告位于高新区神仙树南路XX号XX号(权11XXXX)房屋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邓利娜抵押给原告位于高新区神仙树南路XX号XX号(权11XXXX)房屋的查封,限额12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含菡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何佳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