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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02财保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承德市双桥区水泉沟镇人民政府与被申请人承德大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承德市双桥区水泉沟镇人民政府,承德大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2财保93号申请人:承德市双桥区水泉沟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水泉沟镇狮子园村。负责人:赵宏图,职务:镇长。被申请人:承德大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水泉沟镇高庙村汽车三厂西侧。法定代表人:郭志玲,职务:经理。申请人承德市双桥区水泉沟镇人民政府与被申请人承德大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账户中的2300万元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承德市双桥区水泉沟镇人民政府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承德市双桥区水泉沟镇人民政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申请人2300万元银行存款或对等额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民事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一月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