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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7民初2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郑祥斌与谯承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祥斌,谯承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2695号原告:郑祥斌,男,1963年7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谯承明,男,1964年7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郑祥斌与被告谯承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郑祥斌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祥斌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祥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郑祥斌负担。审 判 长  陈 硕审 判 员  张 霜代理审判员  邹金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唐蜜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