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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7512民初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依秀云与何宝君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依秀云,何宝君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清河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7512民初53号原告:依秀云,女,汉族,1960年2月1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清河林业局。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士范,黑龙江风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宝君,男,汉族,1966年3月3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清河林业局。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庆丰,通河县清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依秀云与何宝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依秀云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依秀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依秀云负担。审判员  于凤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海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