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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刑终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廖政兵;鲁斌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廖政兵,鲁斌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9刑终128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廖政兵,男,1970年8月9日出生于湖南省益阳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益阳市赫山区。因犯赌博罪于2012年3月被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后经该院再审改判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8月5日被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监视居住,2016年1月19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8日被执行逮捕,同年3月3日被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3月16日被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17年4月17日被赫山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益阳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李丹,湖南求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鲁斌,男,1989年2月19日出生于湖南省益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益阳市资阳区新桥河镇。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1年6月被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6月被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监视居住。2016年3月16日被执行逮捕,同年7月7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4月14日被赫山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现押于益阳市第一看守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原审被告人廖政兵、鲁斌犯赌博罪一案,于二O一七年四月十七日作出(2017)湘0903刑初107号刑事判决。廖政兵、鲁斌均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二O一七年五月十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阅卷审查,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3年8月至9月,被告人廖政兵以营利为目的,在益阳市赫山区中天国际小区组织崔某、宋某、孙某、徐某、熊某、陈某等人以“斗牛”、“比火子”的方式进行赌博三次。期间,廖政兵邀集被告人鲁斌帮忙“抽水”和记账,许诺给鲁斌报酬20000元。廖政兵从中非法获利51万元。案发后,廖政兵、鲁斌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廖政兵、鲁斌不持异议,且有证人朱世美、宋某、孙某、陈某、崔某等人的证言,银行账单明细、指认笔录、辨认笔录、借条、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清单、身份信息、到案情况说明以及供述等证据予以证明。原判认为:被告人廖政兵、鲁斌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构成赌博罪。在共同犯罪中,廖政兵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鲁斌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廖政兵、鲁斌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廖政兵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鲁斌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被告人廖政兵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以被告人鲁斌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廖政兵违法所得人民币51万元予以收缴,上缴国库。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廖政兵提出,他有立功表现,原判没有认定从而导致量刑不当,请求判处缓刑。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鲁斌提出,他犯罪情节轻微,原判量刑过重,请求免予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至9月,上诉人廖政兵先后三次组织崔某、宋某、孙某、徐某、熊某、陈某等人,在益阳市赫山区中天国际小区,采用扑克牌“斗牛”和“比火子”的方式进行赌博。其间,廖政兵两次邀集上诉人鲁斌,许诺给予2万元酬劳,要鲁斌帮忙“抽水”和记账。廖政兵非法获利51万元,其中鲁斌两次帮助“抽水”48万元。案发后,廖政兵、鲁斌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廖政兵向公安机关退缴违法所得51万元。上述事实,上诉人廖政兵、鲁斌不持异议,并有经原审质证的证人朱世美、宋某、孙某、陈某、崔某等人的证言,银行账单明细、指认笔录、辨认笔录、借条、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清单、身份信息、到案情况说明以及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廖政兵、鲁斌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构成赌博罪。在共同犯罪中,廖政兵系主犯,应按照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鲁斌系从犯,应从轻处罚。廖政兵、鲁斌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应从轻处罚。廖政兵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从轻处罚。鲁斌曾因犯罪被判处和执行了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判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廖政兵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关于廖政兵提出有立功表现,原判量刑过重,请求判处缓刑的意见,经查,尚无证据证实廖政兵有立功表现,原判综合其量刑情节判处的刑罚并无不当,但鉴于廖政兵积极退缴违法所得,悔罪态度明显,且社区矫正机关出具评估报告,建议对廖政兵实施社区矫正,其请求判处缓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关于鲁斌上述提出原判量刑过重,请求免予刑事处罚的意见,经查,鲁斌受邀帮助廖政斌聚众赌博,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但鲁斌具有累犯情节,原判已综合考虑了鲁斌的犯罪情节,对其判处刑罚适当,故对鲁斌请求判处免刑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16)湘0903刑初107号刑事判决中对上诉人廖政兵的定罪部分、上诉人鲁斌的定罪量刑部分以及收缴上诉人廖政兵违法所得部分。二、撤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16)湘0903刑初107号刑事判决中对上诉人廖政兵的量刑部分。三、上诉人廖政兵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杨亚审判员  鲁毅东审判员  徐先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苏 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