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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民终1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李锋、英德市英航船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锋,英德市英航船务有限公司,英德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民终11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锋,男,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原审第三人:英德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英德市。法定代表人:李建彤,系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欧发强,广东海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徐恢弘,广东海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英德市英航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英德市。法定代表人:莫观生,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必坤,广东德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伟豪,广东德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锋因与被上诉人英德市英航船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2015)清英法民二初字第5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2015)清英法民二初字第50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4001.14元,由本院予以退还。审 判 长 李慧玲审 判 员 王 瑶审 判 员 何 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周嘉俊书 记 员 朱 健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