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02财保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荣生对李秀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荣生,李秀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02财保51号申请人:李荣生,住白山市。被申请人:李秀明,住白山市。申请人李荣生因与被申请人李秀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本院对被申请人李秀明名下的房屋(房权证号为白BQ字第20120003**号,共有人为林洪昌,建筑面积为80.69平方米,坐落于浑江区城南街,用途为普通住宅,抵押权人为中国建行白山分行,抵押期限为2010年8月12日至2025年8月12日,抵押类型为预售商品房抵押权预告)予以查封。并提供其单独所有的房屋(房权证号为白BQ字第1000**号,建筑面积为50.82平方米,坐落于浑江区东兴街,设计用途为住宅)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李秀明名下的房屋(房权证号为白BQ字第20120003**号,共有人为林洪昌,建筑面积为80.69平方米,坐落于浑江区城南街,用途为普通住宅,抵押权人为中国建行白山分行,抵押期限为2010年8月12日至2025年8月12日,抵押类型为预售商品房抵押权预告)予以查封;二、对申请人李荣生单独所有的房屋(房权证号为白BQ字第1000**号,建筑面积为50.82平方米,坐落于浑江区东兴街,设计用途为住宅)予以查封。查封期限均为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两年,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将该房屋对外转让、抵押。查封期限届满前,如需要继续查封,申请人应向本院提出延长查封期限申请,否则查封效力自动解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宋清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