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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03执1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成都市和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谢先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市和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谢先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1019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市和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谢先秀本院在执行成都市和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谢先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忠炜审判员  邹赤波审判员  罗 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丁洪娟审判长  肖忠炜审判员  罗 晖审判员  邹赤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丁洪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