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5民初2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薛瑞麟与重庆市茂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s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瑞麟,重庆市茂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5民初2255号原告薛瑞麟,男,汉族,生于2007年10月28日,住重庆市梁平区。委托代理人薛家明,男,汉族,生于1971年9月25日,住重庆市梁平区。被告重庆市茂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重庆市万州区渝东大花园35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09419474D。法定代表人杨茂君,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方才,重庆文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熊辉,男,汉族,生于1972年10月28日,住重庆市万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薛瑞麟诉被告重庆市茂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定于2017年5月16日上午8时30分在梁平区人民法院审判庭开庭,但原告薛瑞麟收到传票后未按时出庭,也未向本院递交延期审理申请,同时也未现场或电话告知不能出庭的事由。本院认为,原告薛瑞麟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薛瑞麟负担。审判员 王易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罗 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