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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2执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0

案件名称

姚鹏翔与杨朝华、杨牛娃、辛玉侠、李庆、李小国、杨利花、李琰博、李卫锋、杨丽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鹏翔,杨朝华,杨牛娃,辛玉侠,李庆,李小国,杨利花,李琰博,李卫锋,杨丽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2执169号申请执行人姚鹏翔,男,回族,居民。法定代理人姚和明,男,回族,系申请执行人姚鹏翔之父。被执行人杨朝华,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杨牛娃,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辛玉侠,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庆,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小国,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杨利花,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琰博,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李卫锋,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杨丽娟,女,汉族,居民。上列当事人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8月18日作出的(2016)陕0502民初15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杨朝华、杨牛娃、辛玉侠,李庆、李小国、杨利花、李琰博、李卫锋、杨丽娟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姚鹏翔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7886.51.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杨朝华、杨牛娃、辛玉侠,李庆、李小国、杨利花、李琰博、李卫锋、杨丽娟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朝华、杨牛娃、辛玉侠,李庆、李小国、杨利花、李琰博、李卫锋、杨丽娟未履行。执行中,本院自被执行人杨朝华、杨牛娃、辛玉侠,李庆、李小国、杨利花、李琰博、李卫锋、杨丽娟处执行回案款8239元。已全部返还申请执行人姚鹏翔,下余部分案款申请执行人姚鹏翔自愿全部放弃,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502民初1507号民事判决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剑桥审判员  杨李军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华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