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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6执1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刘步远、汪金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步远,汪金福,郭美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6执1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步远,男,汉族,1974年10月13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汪金福,男,汉族,1962年5月17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被执行人:郭美幼,女,汉族,1964年11月23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本院执行刘步远与汪金福、郭美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调查,未发现汪金福、郭美幼可供执行的财产,刘步远对以上财产调查情况予以签字确认,亦无法提供汪金福、郭美幼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刘步远的债权为142500元,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鲁燕审判员  陈仁进审判员  江向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智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