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6执1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刘步远、汪金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步远,汪金福,郭美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6执1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步远,男,汉族,1974年10月13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汪金福,男,汉族,1962年5月17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被执行人:郭美幼,女,汉族,1964年11月23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本院执行刘步远与汪金福、郭美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调查,未发现汪金福、郭美幼可供执行的财产,刘步远对以上财产调查情况予以签字确认,亦无法提供汪金福、郭美幼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刘步远的债权为142500元,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鲁燕审判员 陈仁进审判员 江向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智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