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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4执保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都支行、蒲红益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都支行,蒲红益,尹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4执保114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都支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新中路122号,组织机构代码20260313-3。法定代表人庄永进,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雷志菊,四川精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申请人蒲红益,男,198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被申请人尹茜,女,198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作出的(2017)川0114执保114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蒲红益、尹茜价值为300000元的财产予以冻结。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自行和解,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都支行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冻结被申请人蒲红益、尹茜价值为3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余唯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崔子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