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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12民初1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徐建宁与徐长友赠与合同纠纷一审复函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建宁,徐长友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12民初1842号原告徐建宁,男,1981年8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被告徐长友,男,195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济南市机电设备公司退休工人,住济南市。原告徐建宁与被告许长友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徐建宁于2017年5月16日以诉讼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建宁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建宁撤诉。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徐建宁负担。审判员  窦希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丽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