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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2民初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张会禄与张二生、李花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会禄,张二生,李花莲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2民初510号原告张会禄,男,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委托代理人郭建盛,江西荟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二生,男,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被告李花莲,女,汉族,吉水县人,住址同上,,系被告张二生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会禄与被告张二生、李花莲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会禄撤回对被告张二生、李花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凌卫根人民陪审员  朱丹尼人民陪审员  许 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邓小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