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827执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京萍与被执行人刘爱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京萍,刘爱红,高京萍,刘爱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7执68号申请执行人高京萍,女,1962年9月14日生,汉族,无业,住垣曲县。被执行人刘爱红,女,1965年2月8日生,汉族,二纸厂退休职工,住垣曲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京萍与被执行人刘爱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刘爱红的工资被我院另案冻结,现被执行人刘爱红无可供财产执行,申请人高京萍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向本院写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能力或有可供财产执行时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薛红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