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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24民保9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四川锐孚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与德昌县唯益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四川锐孚制冷工程有限公司,德昌县唯益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4民保927号之一原告:四川锐孚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二仙桥西路32号。法定代表人:邹敏全,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红斌、张玲玲,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德昌县唯益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昌县白鹤沟轻纺食品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胡宗德,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锐孚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德昌县唯益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锐孚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的价值30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财产依法进行保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对原告四川锐孚制冷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提出的保全进行担保,并向本院提交了价值3000000元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四川锐孚制冷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告德昌县唯益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的位于德昌县白鹤沟轻纺食品工业区的价值3000000元的财产(详见清单)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自2017年5月16日至2018年5月15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闫 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明盼(财产清单附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