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323民初2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王栋与杨阳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栋,杨阳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323民初2472号原告:王栋,男,汉族,1994年10月22日出生。被告:杨阳,男,汉族,1989年12月29日出生。原告王栋诉被告杨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后,于2017年4月21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阳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装修款14500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11月,原告给被告装钛美铝合金门窗,总价款为14500元,当时被告说过一段时间给,但一直未支付,后于2016年9月19日,被告给原告书写欠条一份。原告多次找被告讨要未果,诉至法院。被告杨阳缺席未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自2004年11月起,原告王栋在被告承包的装修房屋内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安装钛美铝合金门窗,安装完工后,经原、被告双方结算总价款为20443元,被告给原告支付5900元后,剩余款项一直未付。经原告多次讨要,被告于2016年9月19日给原告王栋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王栋装门货款14500元。欠款人:杨阳。2016年9月19日。”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讨要该款项未果,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原告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在被告承包的装修房屋内安装钛美铝合金门窗,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协议,但双方之间形成事实上的承揽合同关系。原告依约定给被告承包的装修房屋安装钛美铝合金门窗,并履行了自己的安装义务,被告应按约定时间或合理期限内及时给原告付款。现因被告未将原告门窗款项付清,原告持被告给其出具的欠条,要求被告支付剩余款项145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杨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14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62元、公告费600元,共计762元,由被告杨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玲玲审 判 员  张欢欢人民陪审员  李 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介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