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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刑初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马超峰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超峰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02刑初257号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超峰,男,198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商丘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15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7)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超峰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书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超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15日0时02分许,被告人马超峰酒后驾驶一辆车号牌为豫N×××××的白色智捷越野车,沿商丘市民主路由东向西行驶,在行驶至与中州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马超峰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17.02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马超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驾驶员、机动车查询信息、查获经过、无犯罪记录证明、理化检验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超峰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超峰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超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杨艳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蒋秋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