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8民初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孙德权与李学江、乔学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德权,李学江,乔学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828民初644号原告孙德权,男,汉族,住佳县被告李学江,男,汉族,住佳县被告乔学梅,男,汉族,住佳县原告孙德权与被告李学江、乔学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德权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学江、乔学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49000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7日,被告李学江向原告借款35000元,约定利率月息2分,利息清至2016年12月7日。2016年12月7日,被告李学江又向原告借款14000元,约定利率月息2分。被告乔学梅系被告李学江之妻,上述债务为二被告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二被告未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原告提交的借款条据2支,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查明事实如下:被告李学江于2016年9月7日向原告借款35000元,于2016年12月7日向原告借款14000元,两次借款利息均为月利率2%,其中35000元的借款利息清至2016年12月7日。被告乔学梅系被告李学江之妻,此款系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否真实有效,原告提交借款条据2支,本院依法予以采信。二被告未答辩举证,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视为其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无异议,故原告请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学江、乔学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孙德权借款本金49000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利息从2016月12月8日起算至此款给付之日止。如未按本���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5元,减半收取513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志耀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晓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