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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227民初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高某与赵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赵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27民初186号原告高某,住徽县。委托代理人韩某,陇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住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赵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以被告赵某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待以后找到再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本案不缴纳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郭小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