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02执13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黄美芬、范荣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美芬,范荣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02执13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美芬,女,196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范荣华,男,196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申请执行人黄美芬与被执行人范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作出的(2015)鲤民初46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美芬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二被执行人偿还借款人民币85000元及相应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国土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具体下落,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且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法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鲤民初46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吴文凯执行员 杨 鹏执行员 熊XX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出 征引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裁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