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11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远东福斯特新能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畅通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远东福斯特新能源有限公司,深圳市畅通达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11081号原告远东福斯特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690985870K。法定代表人蒋承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金水,公司员工。被告深圳市畅通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办昌永路和平工业园金星大厦A座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2015209J。法定代表人XX。本院在审理原告远东福斯特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畅通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柯 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许家丽(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