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2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洪建平与甘嘉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建平,甘嘉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2326号原告:洪建平,男,198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区,被告:甘嘉豪,男,198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原告洪建平诉被告甘嘉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2017年5月16日,原告洪建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洪建平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76元,减半收取为13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洪建平负担。审 判 长 林佩坚人民陪审员 余楚云人民陪审员 黄丹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雷绮婷冯冰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