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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执6173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蒋龙英、张才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龙英,张才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3执6173号之四申请执行人蒋龙英,女,197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执行人张才金,男,196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东商初字第221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才金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执行款161494元及利息之义务,现因本案已执行完毕。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才金的银行存款972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杜忠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戚婷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