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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02刑初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邱海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判决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海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702刑初97号公诉机关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邱海(曾用名邱猛),男,捕前扶余市。曾因吸食毒品,于2012年3月1日被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一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又因吸毒、容留他人吸毒,于2014年2月23日被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一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又因吸毒,于2014年3月12日被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一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1年4月18日被宁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于2011年8月17日刑满释放。又因吸毒,于2016年8月13日被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二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16年8月15日被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二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8月26日由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二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松原市看守所。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公诉刑诉﹝2017﹞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海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9日、2017年4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海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7月某日下午,被告人邱海在宁江区锦东小区门前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将0.4克冰毒卖给白某供其吸食。2016年7月某日下午,被告人邱海在宁江区尚品阳光小区门前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将0.4克冰毒卖给白某供其吸食。2016年7月某日晚,被告人邱海在欧亚商场门前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将0.4克冰毒卖给白某供其吸食。2016年8月初某日,被告人邱海在松花江大桥江北桥头附近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将0.4克冰毒卖给白某供其吸食。2016年8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邱海在松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乾元宾馆608房间内,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将0.4克冰毒卖给白某供其吸食。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邱海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邱海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作案5起,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邱海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属累犯,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邱海揭发他人犯罪,查证属实,属立功,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邱海对公诉机关指控第五起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对前四起指控均否认。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某日下午,被告人邱海在宁江区锦东小区门前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将0.4克冰毒卖给白某供其吸食。2016年7月某日下午,被告人邱海在宁江区尚品阳光小区门前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将0.4克冰毒卖给白某供其吸食。2016年7月某日晚,被告人邱海在欧亚商场门前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将0.4克冰毒卖给白某供其吸食。2016年8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邱海在松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乾元宾馆608房间内,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将0.4克冰毒卖给白某供其吸食。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书证1、抓获经过载明,2016年8月11日16时30分许,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二分局石化派出所工作人员在松原市龙嘉宾馆629房间将邱海抓获。2、常住人口信息及现实表现载明,被告人邱海的自然身份情况,在辖区居住期间未发现前科劣迹行为。3、扣押清单、被告人邱海使用农业银行卡照片及微信转款截图载明,抓获邱海后扣押其使用农业银行卡(卡号6228483738186772879),2016年8月10日晚史某往该卡中转款200元给邱海用于买毒品。4、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邱海因吸食毒品,于2012年3月1日和2014年2月23日分别被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一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和二十日。5、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载明,邱海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3月12日被松原市��安局宁江一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6、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载明,2016年8月11日,宁江二分局石化派出所抓获被告人邱海后,其举报在李某处购买过毒品,公安机关对李想贩卖毒品立案侦查,后对李想采取刑事拘留、逮捕措施。7、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载明,邱海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1年4月18日被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李某因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2月15日被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8、办案说明载明,刘某1及妻子未找到;王某未找到;白某未找到;辛某未找到。9、办案说明载明,无法找到白某、史某汇款给邱海的银行卡号;1479825****手机号给白某(1360448****)打电话:2016年7月1日13时06分38秒、42分39秒各一次;2016年8月3日18时45分01秒、50分59秒各一次。二、证人证言1、证人白某的证言证实,我和邱海认识十多年了,和刘某认识一年多。我和刘某在邱海手买毒品五次。第一次大约是一个多月之前的一天下午,我打电话给刘某说买冰毒去我朋友家吸,我让刘某去锦东小区门口等我。我就给邱海(1479825****)打电话买200元的冰毒,我用我的微信号给邱海转200元钱,并让邱海把冰毒送到锦东小区正门。我打车到锦东小区刘某已经到了,我下车看见邱海也到了,他给我用一元纸币包着的冰毒就走了。我领着刘某到锦东小区朋友刘某1家,与刘某1夫妻我们四个人把0.4克左右冰毒吸食了。过一两天,我联系邱海买冰毒,邱海让我到尚品阳光小区门口等他。我和刘某去后约20分钟���海去了,我给邱海300元现金,邱海给我一个一厘米见方的无色透明塑料包装袋,之后我和刘某打车到江北山下团结南区辛某家,当时就他一个人在家,我拿出冰毒大约0.4-0.5克,我看量有点儿少非常不高兴,就给邱海打电话,邱海说一会再给我送点,我和刘某、辛某就把冰毒吸了。又隔了四五天的晚上十点左右,我朋友武某开红色中兴田野吉普车拉着我从江北去江南刚下一桥在引桥上车没油了,我给刘某打电话让买一矿泉水瓶汽油,刘某来说加油站不卖小瓶汽油。这时我想吸毒,就给邱海打电话联系买200元冰毒,并告诉邱海我在一桥南头路边等他。邱海来时我和刘某、武某在车旁边站着,因为没有现金,我就用刘某手机登录我的微信号(手机号1360448****)给邱海转200元,邱海给我一个一厘米见方的无色透明塑料包装袋冰毒,能有0.4克左右,刘某就走了,我和武某在��内把冰毒吸了。七八天前的一天半夜,我联系邱海买200元的冰毒,因我没钱就联系刘某来江北,邱海用短信让我把钱汇到他工行卡里(卡号没记住,短信删除),我把邱海提供的卡号发给刘某,刘某汇完钱就到江北九号公馆附近找我,我俩等邱海挺长时间也没来,刘某走了,我也回家了,第三天下午一点多我和邱海在一桥江北桥头见面才给我一个一厘米见方的无色透明塑料包装袋冰毒,能有0.4克左右,我自己回家吸了。2016年8月10日晚上8点多,我给刘某打电话(1594388****)想买冰毒。刘某来后我俩溜达一会,期间我给邱海打电话(1335137****)及短信联系买冰毒。晚上10点左右,邱海让我到开发区乾元大酒店608室找他。我就和刘某去了,邱海让我们等着,我和刘某去了江北东镇B区姜峰家。大约10点30分左右,邱海说有冰毒了,我说买200元的,我就让刘某给邱海提供的银��卡(卡号6228483738186772879)转款200元,又等了一会儿邱海也没打电话,刘某有事走了,我就在姜峰家呆着。8月11日凌晨2点左右,我联系刘某又去了乾元大酒店608室找到邱海,邱海说不好意思让你们等这么长时间,然后把卖给我的冰毒(约0.4克)拿出来我们吸食了大部分,之后我和刘某就回家了。早晨7点多,邱海把吸剩下的冰毒(约0.1克)给我送来,我自己在家又吸食了。2、证人史某的证言证实,我还有一个别名叫刘某。我认识小哥有半年了,通过小哥认识邱海二个月左右,小哥真名及家是哪的我不知道,电话是1360448****。我每次见邱海都是小哥向他买冰毒,见了5、6次吧。二个月之前的一天下午四、五点左右,我和小哥要买冰毒吸,小哥让我到锦东小区门口等他。我去后等四五分钟小哥到了,邱海也来了,我、小哥、邱海走到到锦东小区一栋楼下时邱海走了,我和小哥上了这栋楼的顶楼(应该是六楼)右门那家,男女主人和一个小男孩。小哥从兜里拿出一元纸币包着的冰毒(大约1克左右),我和小哥及男女主人把冰毒吸了,吸食过程中小哥和男主人聊天时我听出冰毒是从邱海那买的。第一次后的一天中午,我和小哥到江南一个小区门口,大约20分钟邱海去了,他们说了两句话邱海就走了,我和小哥去了江北山下小哥的朋友家(一个小区四楼右门),小哥拿出一个一厘米见方的无色透明塑料里面大约有0.7-0.8克冰毒,小哥说给的东西少就给邱海打电话,邱海说一会儿再给送点,我和小哥及小哥的朋友把冰毒吸了。这次后的五、六天的晚上七、八点钟,小哥给我打电话说他和一个朋友开车到江南下一桥快到欧亚那车没油了,让我给送点汽油。我去加油站不卖给我,我就到小哥那和他聊天。不一会儿邱海来��,小哥用我的手机上了自己的微信号给邱海转200元买冰毒,邱海给小哥一个一厘米见方的无色透明塑料包装袋冰毒,能有0.2-0.3克,之后我就回家了。一个星期前的一天半夜,小哥给我打电话让我到江北找他,还让我给邱海转点钱买冰毒吸,我打车往江北走到一桥上小哥给我发一个银行卡号,我在江北一下桥的一个工行给邱海银行卡汇了200元,然后我到江北九号公馆门前见到小哥,邱海挺长时间也没来送冰毒,我等不及走了,第二天小哥和我说邱海将货给他了。昨天晚上8、9点钟,小哥找我出来找邱海买冰毒,我俩到乾元宾馆见到邱海,邱海当时没有冰毒,我就回家了。大约晚上11点左右,小哥打电话让我给邱海转200元钱买冰毒,小哥用微信将邱海一个农行卡号发给我,我用支付宝给邱海的银行卡转款200元。今天早上,小哥微信上说邱海给他冰毒了,想给我点儿,后���我没接着电话,他就回江北了。今天13时左右,我和邱海微信聊天,他让我到龙嘉公寓629房间,我去后准备吸毒就被警察抓了。3、证人武某的证言证实,白某是我朋友,认识20多年了。我开的红色中兴田野吉普车(吉JA14**)是在长岭农村包自来水工程丛某的。大约一个月前的一天晚上,我开车拉着白某从江北去江南在一桥引桥上车没油了,白某给一个女的打电话让买点散装汽油,大约一个小时那个女的来也没带汽油来,她跟白某在车下聊了一会儿打车走了,至于还有没有其他人出现我记不清了,我没吸食过毒品。4、证人宗某的证言证实,我还叫宗大力,不认识白某,没有卖毒品给白某。三、被告人邱海的供述与辩解,2016年8月10日晚上10点多,我在开发区乾元宾馆608室呆着,小琪跟我微信��天说小哥(白某)要买冰毒。我说我这有,小琪说小哥没钱,她替小哥给我200元,11点多小琪用支付宝往我农行卡里转了200元钱。8月11日凌晨1点多,小琪和小哥一起来到乾元宾馆608室,我把一小袋冰毒(约3分)给小哥了,我和小琪、小哥把冰毒吸了。这袋冰毒是8月10日上午在巴特尔附近大街上王志给我的。我认识小哥三、四年了,就卖给他这一次冰毒。上述证据来源合法,部分证据间形成了证据链条,足以证明本院查明被告人邱海的犯罪事实成立,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邱海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起、第二起、第三起、第四起贩卖毒品无罪的自行辩解辩护意见,经查,第一起、第二起、第三起,证人白某、史某均证实在被告人邱海处买毒品,且前两起购买的毒品与他人共��吸食了,被告人否认但没有证据支持。该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指控第四起犯罪只有白某证实,属孤证,不能认定被告人邱海犯罪,该辩解辩护意见,予以支持。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海无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们的生命健康,明知是毒品而贩卖,作案四起起,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该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邱海第四起贩卖毒品,因缺乏确实充分的证据,指控欠妥,应予纠正。鉴于被告人邱海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邱海揭发他人犯罪,查证属实,属立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邱海部分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邱海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经本院审判委员会2017年5月16日(2017)第十三次会议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邱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6年8月15日始至2020年8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 判 长  王彦军人民陪审员  张雪芹人民陪审员  姚立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宇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